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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电动叉车设备合同交易风险防控
二手电动叉车具有价格低廉、折旧率低等独特优势,备受客户青睐,很多客户为降低企业成本投资,都会选择采购二手叉车。在交易过程中很多买家都关心设备来源是否合法,所有权是否清晰,有无被查封或被抵押的情况等。今天就合同交易风险防控做简单阐述。
据统计,二手电动叉车交易大多数都属于私下交易,买方完全是依靠卖方的叙述和自身经验对设备的产权、质量、价格等信息进行判断的,这种购买方式其实是很不保险的。为确保自身权益免受伤害,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防控的重要一步。签订合同时要注明所有权,卖方是租赁公司、代理商还是拍卖公司亦或是其他第三方。
二手电动叉车不像二手汽车拥有所有权证书,购买二手叉车时要查看卖方是否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最好的证明材料即是设备购买发票。目前有些叉车企业销售方式并不是全款销售,采用的是信用销售,销售方式可能是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等,采用这种销售的一般客户手上没有设备发票,如果卖方是客户,客户正常履约还完全部款项后,便可完整地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再次转让时,发票和原始合同便是最好的证明材料。但是如果客户未按约付款,私自转让电动叉车设备,客户是没有设备发票的,如果买方在未知卖方没有对设备处置权的情况下签订了交易合同,一般可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但是根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是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是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是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因此为避免叉车交易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买方需留意设备显著位置是否有标识、查询设备是否有抵押登记情况等。
如果电动叉车是以融资租赁销售模式销售的,那么卖方为融资租赁公司,叉车设备原始发票是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二次转让必然会有发票;如果卖方为代理商,代理商一般都会取得设备的处置权,但是基于税费和财物做帐等各方面考虑可能没有发票,通过代理商购买叉车时除了在合同约定卖方在买方付款达到一定比例后向其提供发票外,还应约定卖方保证拥有对设备的完全所有权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通过拍卖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购买电动叉车时,买方核实所有权可依据发票和买卖合同等材料,如果有条件并核实设备是否被法院查封过或抵押给他人等情况,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二手设备的交易系统或等级备案制度,因此买方对上述信息无法核实或核实的成本大。(编辑:姜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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