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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最近,我国接连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出台了该安全法。它总共分为七章,共101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还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
2010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增补特种设备目录,其中叉车代码为5110;搬运车代码为51210;牵引车增补的特种设备代码为5130,并注明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推盘堆垛叉车、防爆叉车”调整为增补目录中“叉车”。
无论是电动叉车、内燃叉车还是重型叉车,对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特种设备安全法》都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生产环节中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出租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负有义务;使用环节,法律还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对设备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在事故发生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减少事故隐患,有利于了解设备的“健康状况”,该安全法还规定了特种设备应建立“身份证”、产品质量追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等制度。安全法还提出要求公众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编辑: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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